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当年录取、报到的全日制大一新生。
第三条 申请入学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已通过全国资助系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生活俭朴,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五)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第一学年学费。
第四条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五条 同时满足“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条件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接受其中一项政策资助,不同时重复其它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新生入学资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报到注册后1周内向辅导员提出申请,递交《广东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二)辅导员核查资料后提交二级学院初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申请资格初审;
(三)初审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对学院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七)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协同办理补助发放。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等级,资助最高标准每生不超过6000元。其中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6000元/人、困难的学生资助4000元/人、一般困难的学生资助2000元/人。
第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从我校学费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资助为一次性补助,新生入学当月进行申报。
第十条 在入学资助工作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学生出现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出现大额或不合理消费行为;
(三)有失信行为,恶意拖欠费用;
(四)无自立意识和行为;
(五)有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十一条 资助金在学生入学当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由我校财务管理中心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若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内中途退学,则学生需返还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入学资助项目原则上不与校内其他资助项目同时享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