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职称政策体系
(一)完善职称管理政策。职称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由上级部门发布的最新职称评审管理、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职称评审纪律等政策文件,定期发布规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适时制定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职称业务工作规程。对我省新设置的正高级职称系列,要做好宣传并鼓励各单位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报。探索推进我市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按省的有关部署加快开展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
(二)促进职称政策与人事人才政策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落实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职称。执行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三)推动高技能人才与职称有效对接。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出台的文件执行。落实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突出品德首要条件。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落实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完善职称诚信承诺机制,将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延迟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将有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突出创新能力导向。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按省修订后的新规定条件执行,暂未修订的按原标准条件执行。对评审权下放的专业,评委会应进一步探索完善指标量化打分式评审,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增加创新能力评价内容。自主评审的单位,应结合行业和单位实际,在不低于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评审标准。评审应注重基础研究,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技术交易额、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评价等市场化、社会化评价要素;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标准制定评价,将制定国际、国家、地区和行业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六)突出业内认可评价。坚持以业绩为核心,突出创新以及本地特色和行业特点。对评审权下放的专业和自主评审的单位,可试行制定符合本土需要和行业(单位)实际的量化评价指标,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七)加强科学分类评价。对科学研究人才,执行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主的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对教师人才,把教书育人作为评价核心,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和学科领域,执行以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医疗卫生人才, 执行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工程技术人才,执行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的评价标准。对农业技术人才,执行重点评价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科研、种养、传授、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的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方式机制
(八)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按照省的文件精神,对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相应程序认定正高级职称;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高或正高职称;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任。东莞市特色人才四类(取得博士学位的除外)或以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九)支持基层和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执行对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实施办法》(东人发〔2018〕25号),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十)优化评价方式。落实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执行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继续推广职称评审面试答辩做法,逐步提高面试答辩人员比例。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采取网络面试答辩方式。市属评委会有条件组织通用业务知识或实践操作测试的,可以试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采取测试的职称评审,一般不再进行答辩。执行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的规定。
四、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十一)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权。落实省文件精神,积极支持省实验室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积极向省申请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权,支持条件成熟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承接具体的评审服务工作。
(十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行业优势明显、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镇(街、园区)下放本辖区特色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权,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推动向松山湖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十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落实省文件要求,向高校直接下放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向条件成熟的科研院所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促进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制定,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审相衔接机制。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利用我市一站式人才服务及管理应用平台,加强综合性人才服务,逐步推进无纸化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录入、信息查询等信息化平台建设。畅通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在莞就业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通道,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在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组织设立职称申报点(人才服务联络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十五)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化评审格局。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综合管理、监管服务与职称具体事务分离,着重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协调落实、评审监督和综合管理服务上来。依托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人才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和人才服务工作,定期举办职称政策宣讲会,并重点向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和首次申报人员提供辅导服务、积极发动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对承接相关服务的申报点(联络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十六)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建立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评审工作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时整改,属于严重违反评审规范或程序的,将取消承接资格。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探索自主评审单位信用评级机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十七)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和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程序、名称,明确界定评审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公布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评审委员会要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委会管理,各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调整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专业的评审工作。建立分行业分专业全市统一职称评审专家库,将市评委专家纳入全省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
六、强化工作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十九)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改革氛围。教育、卫生、工程等职称改革重要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职称工作规划,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强做大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镇(街、园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动本辖区的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加强本地人才培养工作。全市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