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为了加强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院级学生组织包括校团委下辖各学生组织(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网络文明促进会、大学生素拓认证中心、志愿服务中心、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记者团、声之源广播台)、学生会(秘书部、学检部、调研部、体育部、女生部、公关部、膳食委员会、社团联合会、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学工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校友服务中心、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校园安全学生自律委员会、朋辈心理互助中心)。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
(二)向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学院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岗位与职数
第五条 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岗位职数
(一)院团委下辖:学生副书记2名,各直属部门及二级学生组织按照不超过1正2副人数设置;
(二)院学生会下辖:主席1名,副主席4-6名,各直属部门及二级学生组织按照不超过1正2副人数设置。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各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政治觉悟高
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在竞聘时无重修课程。
3.团结互助,求真务实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周围,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
4.综合素质高,起模范作用
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
(二)任职资格:
1.学生干部应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同时应是共青团员、注册志愿者;
2.正部及正部以上干部,应具有在院、系各级学生组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并担任院、系学生组织副部以上职务一年以上;
3.副部干部,应具有在院、系各级学生组织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4.近一学年无挂科及处分记录,素拓分不低于30分,志愿服务小时不低于40小时。
第八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院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通过代表大会或公开竞聘方式,由学院团委审核,报学院党委批准;
(三)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四)特殊情况下,经组织推荐,院学生干部可由学院团委直接任用;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基本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一般在每年6月份发布公告。
(二)收集信息。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告内容,自主申报岗位。院、系各团学组织可在征询本单位学生干部本人意见基础上,向学校推荐符合选拔要求的学生干部,一般在每年7月初收集报名信息。
(三)资格审查。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自主申报或组织推荐的学生干部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在每年暑假前。
(四)面试答辩。院团委、学生会下辖直属部门和各二级组织组织负责人的面试答辩,由院团委组成换届工作小组进行。各二级组织的部门干部的面试答辩由分管教师和新聘任负责人组成换届工作小组进行。一般在每年8月下旬(即开学前一周)进行面试答辩。
(五)酝酿推荐。根据面试答辩情况,各换届工作小组对人选进行酝酿,产生拟聘人选推荐名单。一般在完成答辩两天内。
(六)研究决定。院学生干部拟聘人选由院团委审核、研究决定。一般在完成答辩三天内。
(七)任职公示。由院团委在学校主要宣传媒介上进行任职公示。一般在完成研究决定后三天内。
(八)试用考核。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团学日常工作的开展,进行为期一个月试用考核。
(九)发文聘任。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由学院团委发布公告并聘任颁发聘书。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应接受一定的培训。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是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培训按层次可分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业余团校培训、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等。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每年开展一期,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培训对象为各学生组织负责人;业余团校培训每年开展两期,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月,培训对象为各学生组织部门干部;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由各学生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 对培训合格的学生干部学院团委将颁发结业证书。对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表彰,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定期考核结果,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参加省级学生干部培训。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开展。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参加学院各类评优评先、推优或上级团委、学联各类表彰的评选。具体考核办法参见《广东科技学院院级学生干部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后,可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素拓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一) 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在素拓加分栏目按标准加分;
(二) 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素拓分可加3分。
第十五条 对未恪尽职守,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劝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一)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二)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三)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1 门以上(含1 门)必修课课程重修;
(五)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
免职程序如下:
(一)所在学生组织召开负责人会议,对该学生干部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免职决议后,报上级组织批准。
(二)上级组织作出批复后,由所在组织通报免职结果,并存档(团委组织部、本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任期未满提出辞职的,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申请,交所在学生组织;
(二)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负责人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审核;
(三)上级组织批复后,申请人方可交接离任。未经批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广东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