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学校团委对《广东科技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科技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广东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0日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督促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师生监督,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纽带和桥梁,必须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团组织应该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群众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
(二)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诉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党团组织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诉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生干部及主要干部
第八条 学生干部指:
(一)共青团干部:校团委、院团总支、团支委;
(二)学生会干部:校、院学生会干部;
(三)班级干部:班委;
(四)经校团委批准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五)学生党支部的学生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主要学生干部指:
主要学生干部是指校、院共青团、学生会副部以上干部(含副部);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经团委批准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的学生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原则: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产生办法:
(一)班级干部:班委干部按第十条原则产生,报学院党、团组织备案;团支委干部由班级团员选举产生,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分工后报学院党、团组织审定备案;各班级干部由学院团组织报学校团委备案;
(二)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学院团代会、学代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由该学院各班级团支部推荐或班级干部自荐,学院团总支组织候选人选举后确定,报学院党组织、校团委备案;
(三)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校团代会、学代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由各学院团总支推荐,校团委负责组织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备案;
(四)经校团委批准的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各学生社团选举产生,团委指定专门学生组织监督,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五)学生党支部的学生主要负责人:由各党组织任命,报校团委和校党委备案;
(六)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总支推荐,学院党组织同意,并经团委会同学生处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总支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并报团委备案。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岗位与职数
第十二条 班级学生干部岗位职数:
(一)班委干部:班长1名,副班长1-2名,学习委员1名,文体委员1名,生活委员1名,心理委员1名;
(二)团支委干部:团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权益委员1名,班级实施班团一体化,团支委可兼任班委。
第十三条 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岗位职数:
(一)学生会干部: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名,其中设执行主席1名;工作部门6个,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不超过1正2副人数配备,各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
(二)团总支干部:学生副书记1名,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不超过1正2副人数配备,原则上总工作人员不超过服务联系对象总人数的2%。
第十四条 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岗位职数:
(一)校团委干部:学生副书记2名,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不超过1正2副人数配备,原则上总工作人员不超过服务联系对象总人数的2%;
(二)校学生会干部: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其中设执行主席1名,工作部门6个,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不超过1正2副人数配备,各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
第十五条 经校团委批准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岗位职数: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按照不超过1正2副人数配备。
第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学生主要负责人:1名。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各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政治觉悟高
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学有余力、学业优良。
3.团结互助,求真务实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不同类型的同学,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
4.综合素质高,起模范作用
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
(二)任职资格:
1.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学生;
2.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3.在“i志愿”系统注册为志愿者;
4.近一学年无课业不及格和处分记录,素拓成绩不低于30分,学习成绩综合排名班级前30%。
第十九条 班级学生干部必须具备第十八条条件。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十八条条件;
(二)副部及以上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在校、院各级学生组织1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近一学年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30小时。
第二十一条 校级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十八条条件;
(二)副部及正部以上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在校、院各级学生组织1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近一学年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经校团委批准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十八条条件;
(二)原则上应具有在校、院、班、学生社团各级学生组织1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在科研学术、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领域有卓越成绩者,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辞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经民主评议,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或评议会评定为“差”者;
(四)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五)学生干部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1 门以上(含1 门)课程补考。
第二十四条 辞退程序:
(一)免职程序如下:
1.所在学生组织召开考核评议会,对该学生干部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免职决议后,报上级组织批准;
2.上级组织作出批复后,由所在组织通报免职结果,存档(团委组织部、本组织)备案。
(二)任期未满提出辞职的,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申请,交所在学生组织;
2.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负责人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审核;
3.上级组织批复后,申请人方可交接离任;未经批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党委统一领导、团委具体指导和参与下,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组织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考核评议结果报校团委备案,由校团委通报相关党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集中开展。学生干部统一填写《广东科技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等级分优、良、中、差。主要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参加学校各类评优评先、推优或上级团委、学联各类表彰的评选,并可以在素拓加分栏目项加3分。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辞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