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指导思想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改革创新强化职能定位,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是中共广东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称“校党委”)领导,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以下称“省学联”)、东莞市学生联合会(以下称“市学联”)、共青团广东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称“校团委”)指导下的代表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省学联、 市学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在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倡导和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
(三)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们的根本利益;为同学们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成才的重要舞台;
(四)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接受广东科技学院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以章程为工作依据,坚持从严治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广东科技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校学生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对学校工作享有提交提案的权利;会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本会以及其他会员的利益。会员有履行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学生会组织会员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六条 校级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下,省学联、市学联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七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校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学生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每个学生代表需提前向身边同学收集意见形成提案,上交大会筹委会。在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批准,报校党委审批,由学生会委员会通过后提前或推迟举。
第八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订校学生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
(四)讨论、决定应由校学生会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十条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发起申请,报校团委批准,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同意后可以调整委员。
第十二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会委员会职权:
(一)负责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代表权利:
(一)通过符合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代表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组织不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各工作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 2 名;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6人。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架构为“主席团 工作部门”模式。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按轮值设执行主席。
第十七条校级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一)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校学生会的各部门工作职责、财务制度、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与执行;
(三)落实校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联系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四)负责筹备下一次校学生会代表大会;
(五)其他应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六)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
第十八条明确一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十九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招募活动专项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明确建立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一)各学院学生会接受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以及校团委和学院团总支的指导,按本会宗旨和职责组织开展各项活动,配合团组织对学生社团的引导,向本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定期向校级学生会汇报工作;
(二)各学院学生会组织设置服务同学成长发展的平台,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落实学生会服务学生的宗旨;
(三)各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各学院学生会在同级团组织指导下,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
(四)各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各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团组织予以确定,班委会工作人员由本班全体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需贯彻执行校、院学生会的决议;召开全班同学会议;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工作人员: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
学生工作人员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参加评优评先提名,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该做到: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学生会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学生全体,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做到“主动学习、主动总结与反思、主动提升自我”;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监督、相互帮助, 敢于与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条件以及程序: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不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60人左右,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组织明确建立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学生干部述职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七章从严治会
第二十八条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组织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规范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校团委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学校团委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会徽用圆形做呈现,与校徽一脉相承,寓意团委学生会以我校为基础,以全体学生为依托开展工作,脚踏实地,不断发展,并坚持全心全意为学校和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会徽整体采用蓝色,代表着勇气、沉稳、广阔以及永不言弃;以木棉花为核心,寓意学生会激情、高昂的工作态度,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的拼搏精神。中间以双手合并托举着学生会,代表着学生会全体成员热情拥护学生会,体现了学生会“关爱、团结、奉献、集体” 的精神。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东科技学院学生会所有;章程自广东科技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