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从金融交易角度,“洗钱”可以描述为: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做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一)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二)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四)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五)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竞
打击洗钱犯罪经典案例分享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一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涉走私洗钱罪简介】
本期所涉四宗走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一)江门石某强走私洗钱案
2019年初至2020年9月期间,石某强在明知陈某贵(已判刑) 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然多次帮助陈某贵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支付走私货款,共计人民币6829.62万元。2022年6月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石某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
(二)珠海林某利走私洗钱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林某利在明知柯某掘(另案处理) 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境内货款等资金,柯某掘将走私犯罪所得资金购买房产登记在林某利名下。2022年9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利犯洗钱罪案作出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三)惠州童某等13人走私洗钱案
自2018年12月起,童某等人明知红油是走私入境的货物,仍收购后组织人员进行脱色、运输等,然后将走私入境红油经脱色加工所成的柴油在国内销售获利,掩饰、隐瞒了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2022年3月1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童某等13人犯洗钱罪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393万元。
(四)珠海林某利走私洗钱案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某明知并为梁某惠等人团伙从事走私冻肉犯罪提供快艇发动机出售和有偿维护,同时提供多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走私费用并套取现金102.8万元用于梁某惠团伙发放工资、分红等。2022年11月2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对郎某彬犯洗钱罪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