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广东科技学院在籍学生的各种考试和考查,主要包括主修、辅修课程考试和考查,各种测试以及各类等级考试和选拔考试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以及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一)携带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经许可带入却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调整座位的安排。
(三)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中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考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发出离开指令前,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考场。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未在答卷规定的地方按要求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而未形成作弊事实。
(八)开卷考试中擅自互借参考资料、书本、文具等。
(九)在替考者进入考场后考试正式开始前,被替考者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替考者主动承认代替他人考试。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一)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及移动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话手表等)放在课桌内、桌面上、试卷下或贴身藏匿(无论是否抄看)。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等处(无论是否抄看)。
(三)考试过程中传递试卷或与考试相关的材料。
(四)利用移动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话手表等)、电子设备或其他设备进行偷听、偷看、抄袭等行为,或拍摄、记录、保存考试相关内容,或传递、发布、泄露试卷、答案及其他考试相关内容。
(五)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并形成作弊事实者。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作弊材料。
(九)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可以认定为抄袭。
(十)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数。
(十一)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含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如两位考生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等情形。
(十二)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散发或贩卖试题答案。
(十三)开卷考试过程中,携带了禁止携带的材料。
(十四)在以上情形中实施组织行为者。
(十五)其它影响考试公正性、产生虚假成绩的行为。
(一)处分种类: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 1 年。
第八条 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
(一)有第五条(一)至(四)(十一)情形之一者,监考老师当场劝导,制止其行为。若考生不予改正的,监考老师终止其考试,责令考生立即离场,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有效。
(二)有第五条(五)(六)(十二)情形之一者,不予改正或拒绝停止考试、离场的,或已达到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三)有第五条(七)(八)(九)情形者,视情形给予违纪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第五条(十)情形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五)有第五条情形之一者,且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其他学生,或对抗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仍无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要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违纪者允许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补考。
第九条 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一)有第六条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二)有第六条情形之一者,且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其他学生,或对抗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仍无悔改者,视情形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重大考试中找人替考,事后拒绝提供替考人信息,视情形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又考试作弊者,视情形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作弊及触犯刑法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试作弊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需要重修。
(七)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该学年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学生干部考试作弊,应撤销其职务。
第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要将违纪和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和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或另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查《考场情况记录表》,必要时可要求监考教师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
(三)教务处通知学生处对涉嫌违纪、作弊的学生进行审查,就入校以来所受处分情况填写《学生入校以来受处分情况记录表》。
(四)教务处要求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就违纪、作弊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或检讨。
(五)二级学院根据问题性质、学生表现依照文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通知辅导员参加)研究后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作弊问题处理意见表》,必要时可附加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在教务处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连同学生的说明或检讨一并交教务处。
(六)教务处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二级学院、学生以及监考教师补充有关材料。
(七)对按照文件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教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八)对按照文件规定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发文。对建议给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者可视情况在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前通报二级学院告知学生。
(九)教务处提请校领导审批、研究时按下列次序汇总材料:
1. 教务处关于 ×× 同学考试作弊(违纪)的处理意见。
2.《学生违纪、作弊问题处理意见表》。
3. 考场记录表 ( 如有监考教师的有关书面说明则列在记录表后 )。
4. 学生检讨或说明。
5.《学生入校以来受处分情况记录表》。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原件留教务处存档。
(十)教务处将相关文件报送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无法直接送达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公示10 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十一)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十二)教务处将处分文件和第(九)项所列材料合并后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