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的外来人员安全,减少和杜绝违法乱纪案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编或在岗的教职工、全日制在校生、物业公司员工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经商人员,包括外单位来校服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
第二条 我院主要的外来人员是:校内商铺、外包饭堂、在建工地、校企合作单位的外来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并确定分管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外来人员的信息汇总登记和统筹管理,制定相关安全教育材料下发至各分管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相关安全隐患的检查。
第五条 我院外来人员的聘用和日常管理主要由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具体分管,其中物业公司食管中心负责校内商铺、外包饭堂的日常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校内在建工地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 校企合作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合作单位自行管理,保卫处和校勤工助学部门督促管理。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与各单位签订《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第八条 严格用工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无务工许可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要确保每个外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严防犯罪嫌疑人以务工、经商名义混入学校,危及校园安全。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可疑情况的,不得聘用,已聘用的要予以辞退,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在聘用外来人员时,要做好详细信息登记,汇编成册,并上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要针对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自查和整改自身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学院保卫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对外来人员做好法制安全、校纪校规、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交通法规等安全教育;同时要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院保卫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期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