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科院党发〔2024〕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广东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行〔2015〕19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上级财政下拨党建工作经费以及学校按上级财政下拨1:1配套党建工作经费的总额。学校设立党建工作经费专户,专门用于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党的活动是指各级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须做到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计划申报、支出及报销
第四条 每年初,党委办公室分别制定本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额度,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批。党委会议审批通过后,各二级党组织(含机关各支部,下同)按照使用额度,制定本单位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报告,填写《广东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汇总表》(附件1),并将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报告和预算汇总表交至党委办公室汇总审核。各二级党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党建工作预算报告时,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申报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对应的院部备案员严格按照学校备案制度填写相关表单,并将费用申报相关预算明细连同具体活动方案(方案需加盖党组织公章)、广东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申请情况表(附件2)交党委办公室审核。费用申报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支出。各二级党组织原则上每学期(上半年3月,下半年9月)汇总所有下设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计划使用情况,进行集中费用申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申报时间,需提前与党委办公室充分沟通报备。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支出及报销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严格按照学校备案流程进行。若涉及物料采购的,具体由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学校备案流程自行联系采购进行物料添置,并全力协助采购进行费用报销;若涉及费用支出的,具体流程由由各二级党组织对应的院部备案员负责按照学校备案制度执行。报销费用时二级党组织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所有实际支出金额应当控制在当年度核定的使用额度范围内。
第七条 每笔经费的报销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报销流程,当年支出费用要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销完毕。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申报、支出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单位统一进行。各二级党组织应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年度党建工作预算报告。党建工作经费额度应当在本年度使用,原则上不流转次年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上年度末各二级党组织在册党员人数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落实情况,以党支部为单位,核定本年度使用额度,原则上每学期按每个党支部党员规模大小以一定的额度下达至各二级党组织。
各二级党组织依据所属各基层党支部上一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制定本年度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额度的重要依据。学校党委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为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具体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干部。主要包括:培训会务费、教材费、培训资料胶装打印费等工本费、课酬费(讲解费)、红色电影观影门票费等,原则上不产生交通、住宿费。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研讨交流。主要包括:场地租借费、横幅、证书、奖状、牌匾、奖品(记录会议本、笔、u盘等)、胶装打印费等工本费、矿泉水等。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主要包括:证书、奖状、牌匾、奖品(记录会议本、笔、u盘等常用学习类用品)、常用物资费用(矿泉水、横幅、签字笔等)、文件汇编费、材料胶装打印费等工本费、政治生日贺卡、国旗党旗摆件。党内表彰原则上不设置奖励金。
4.购买党员教育必需的书籍、音像制品、笔记本等学习资料和用品。主要包括:培训教材费、线上课程培训费、笔记本、签字笔等。
5.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主要包括:七一慰问、春节慰问,原则上按上级要求进行。
6.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主要包括:订阅《人民日报》《中国组织人事报》《南方》《广东党建》《东莞日报》等有关的党刊党报。
7.党员档案、党员标识等费用。主要包括:档案密封条、密封胶水、党员先锋岗等制作费、党牌党徽党旗费用等。
8.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制度上墙、更新党建宣传栏等。主要包括:党员活动室制度上墙,更新宣传栏、橱窗、移动展板等费用。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统一申报的党建工作经费,各基层党组织不可重复申报。党建工作经费开支,还应当符合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党建工作经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报二级党组织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各二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如确有必要需提前报学校党委审批。东莞市内的集体外出参观学习,应当优先申请学校公车,如确有需要租用车辆的,要视人数多少租用,做到安全经济。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各党支部经费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如遇党组织换届、改选或经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假借党的活动发放实物、补贴,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报销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应于每学期初将党员变动人数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广东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支出明细汇总表》(附件3)、《广东科技学院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表》(附件4)报党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要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申请和使用党建工作经费,不得挪用、占用、截留。要明确经费审核、使用、记录和监督职责,重点做好经费支出明细记录登记。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确保全年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正常开展。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各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经费计划开支列入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重要议程,并如实做好党支部会议记录,归档保存。各党组织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进行总结,并以适当方式张榜公布开支情况,主动接受党员监督,切实防止虚报、冒领和套取经费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由学校党委组织到省市外培训、开展大型活动等,要经上级审批同意后,调配使用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将定期、不定期对各级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