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东莞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规范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学校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基本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每月基本工资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基本工资收入的0.5%(最低缴费标准不得低于10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组织关系未及时转出学校的教职工党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交纳10元党费。
第三条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生党员未及时转出学校的每月交纳10元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在学校工作的党员,可持证向工作部门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基本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并写明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东莞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各党支部每学期按月将党员实交党费总数上缴学校党委,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党费全部用于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基层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经所属的二级党组织审议后统一向学校党委申请。每年度申请党费总额不得超于支部所收取的总额。
第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的党费帐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党员应按月按标准缴纳党费,党支部应按月按时将党费上缴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除负责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外,每年还向各党支部通报,并向中共东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各党支部每年应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每年要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