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科院字〔2020〕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和《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学校用于推进我校科技创新培育的专项资金,来源分为省财政资助和学校配套。
(一)我校在校大学生团队申报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划”专项资金)获批立项,获得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资助立项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法》,学校为获批立项的“攀登计划”项目提供的配套培育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合理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团委会同科研处负责每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攀登计划”立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我校“攀登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校内选拔、立项评审、项目过程监督、结项验收、审批项目变更和资金佐证材料收集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目录清单;审查省财政拨付的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专项资金的使用建议,但不直接参与立项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六条 项目指导老师和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预算、支出申报和使用,承担立项项目的具体开展、培育、辅导、监督和资金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项目的正常开展和结项负主要责任;指导老师要指导项目团队制定资金支出计划,监督项目团队合规、按进度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自然科学、哲学社科和科技发明制作等方向的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科技发明制作、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等三类。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省级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等均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一)科技发明制作。本类项目限定在机械制造、能源化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数理等5个学科领域内,突出科技创新、发明创造、要求作品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机械制造、能源化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数理等5个学科领域内,主要针对相应学科或领域前沿问题进行探索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
(三)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6个学科领域内,主要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证调查,分析得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前瞻意义的对策、建议或学术论文。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标准等级划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专项资金由团省委专项资助资金和学校配套资金组成,团省委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每个资助6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2万元。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4.5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
(三)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万元。
如有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配套经费。获立项资助项目优先使用已获资助的资金开展研究工作,学校配套经费则主要用于项目培育和管理、立项选拔评审、立项项目配套资助、优秀结项项目奖励和其他相关学生学术科研活动资金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校团委会同科研处根据每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组织动员学生申报项目,并组织校内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团委凯发k8官方官网和官微平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向团省委申报参与竞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团省委评审获批立项后,学校团委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在执行过程中禁止变更项目名称或项目研究方向,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校团委做好立项项目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自觉接受团省委、财政、审计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指导项目团队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项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结项项目应该实现以下成果目标:
(一)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要求制作实物,同时要获得1项专利授权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制作实物,同时要获得1项专利授权或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ci、e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三)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sci、cssc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立项评审结果公示前取得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结项验收依据。
第十二条 论文、专利、著作权等项目成果,参与成员必须有学生团队成员。发表的论文标注“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必须以广东科技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奖励参照《广东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9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自团省委立项结果公示之日起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所获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模型制作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
(二)差旅会议费:包括研究项目所必须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室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产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管理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科技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修订版)》有关要求办理。
(三)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本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四)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指导老师或其他参与项目研究、管理的相关人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资金: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科研单位、人员进行科研交流合作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处境访问及邀请境外科研人员来访指导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由校团委会同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监管,按照项目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获立项资助项目优先使用已获资助的专项资金开展研究,严格按照项目资助的额度使用。项目获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资金预算,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阶段性提交资金支出申请报告,附上使用明细、正式发票、所有阶段性研究成果(论文、专利、著作权、作品或半成品实物)的复印件、图片的证明材料,由项目团队根据备案制程序的要求履行相关费用借款申请,借款单必须注明“攀登计划”专用,专项资金由项目团队根据资金支出计划掌握使用,接受团委、科研处和财务处监督;需要用到学校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培育和管理、立项选拔评审、立项项目配套资助、优秀结项项目奖励和其他相关学生学术科研活动资金等,由校团委会同科研处统筹后进行立项呈报。
第十七条 项目指导老师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项目研制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协调和决策的职责,对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最终结项负总责。项目团队成员若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冒用指导老师科研成果或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项目的研究,项目团队成员和指导老师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同时参照《广东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广科院字〔2014〕87号)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条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对无故未完成或自行终止项目研究者,学校将追回全部项目资金;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如资金支出率未达100%,学校将回收结余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结项时应提交以下佐证材料: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项目支出明细表;
2.支出凭证。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分类有:科研业务费用、差旅会议费用、实验材料费用、仪器设备费用、专家咨询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其他支出费用,各项支出费用须合理分配,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或相关支出佐证材料。
(二)项目研究佐证材料:
1.申报书;
2.中期报告;
3.结题报告;
4.成果材料(论文复印件、已获奖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5.结项证书复印件;
6.其他材料(课题、育人成效、项目落地转化等佐证材料等)。
第二十条 凡需学校购置仪器设备等材料的项目,需按备案程序申报,获准购置后需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结项后向学校移交,如有该项目后续或其他需要,可办理借用手续;设备购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经费将从资助资金中扣除。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科技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