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科院字〔2024〕354 号
为做好我校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管理部门
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第二条 经费资助对象
我校教职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一)来校前获得博士学位的,截止入校报到之日不满55周岁的专任教师。
(二)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的,且获得博士学位之日不满55周岁的专任教师(获得境外院校学位的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如有特殊约定的,可按约定条款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条 经费资助额度
(一)自然科学类博士:20万元/人;人文社科类博士:10万元/人。
(二)专任教师仅可享受1次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第四条 资助经费申请流程
(一)博士个人发起申请;
(二)二级学院初审;
(三)科研处审核并启动备案。
第五条 经费使用周期
(一)自申请通过之日起,即可使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周期为3年,经费分三期拨款,原则上第一期资助30%;第二期资助30%,第三期资助40%。
(二)上一期结余经费可转入下一期使用,资助周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
博士启动经费限于博士学位专任教师本人及学术团队成员使用,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如下:
(一)仪器设备费:包括项目研究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加工费、维修费,实验场所改装费,实验材料费(使用博士启动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需提前向科研处备案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如有专业的仪器设备经采购部门审核并同意后,可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行购买)。
(二)科研业务费:包括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加工、能源费,信息技术服务费,资料费,差旅费,文献检索查新费,数据采集费,图书报刊资料、光盘、软件购置费,业务资料印刷费,论文版面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需提供相关合同),必要的信息通讯费,办公用品费,科研成果评审、鉴定费,委外协作费,技术推广费,会议注册费、培训费等。
第七条 经费报销与管理
(一)经费报销规定
1.博士启动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额度使用,在规定年限期间内需完成报销备案手续。
2.经费报销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和科研处审核后,按季度进行报销,须提交正式发票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二)中止项目与追回经费规定
1.中止项目情形:项目负责人如遇工作调动、出国(4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需提前到科研处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科研处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博士启动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离职时,学校将立即终止其经费的使用,与学校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2.追回经费情形:博士启动经费批准后,对自行终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项目经费。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与权属
(一)使用博士启动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须按备案程序申报,获准购置后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完成后向学校移交仪器设备,如该项目后续或其他项目需要,应办理借用手续。
(二)使用博士启动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归属权为学校,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三)资助周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其产生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在资助周期内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绩效按《广东科技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计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