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鼓励广大教职工长期服务发展,体现对在校工作时间长、付出多、贡献大的教职工的关爱,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龄奖励积分
工龄奖励积分是指和在校工作时间成正比的计分方式:在校工作1-5年的,工龄奖励积分计0;在校工作6-10年的,工龄奖励积分计1分;在校工作11-15年的,工龄奖励积分计2分;在校工作16-20年的,工龄奖励积分计3分;在校工作时间更长者以此类推。
二、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月度固定工资 工龄奖励积分*1000;
2.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个人月度固定工资 生活补贴 人才津贴 工龄奖励积分*1000;
3.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个人月度固定工资 生活补贴 人才津贴 工龄奖励积分*1000。
三、其他
1.在集团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入工龄;
2.工龄的有效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
四、具体举例
2014年8月底入职的教职工,到2019年7月在校工作年限满五年,自2019年7月1日起,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在现缴费基数上上调1000元;到2023年7月在校工作年限满十年,自2023年7月1日起,其“五险二金”缴费基数在当时缴费基数上再上调1000元。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