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科院字〔2016〕3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有效、合理使用建设与研究经费,确保工作成效,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包含
(一)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
(二)合作单位提供的用于项目的资金;
(三)学院投入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类资金的使用
(一)中央财政、省财政按照具体项目拨付的资金
项目的实施应当首先使用拨付资金,不足部分使用学院资助资金;
(二)省财政采用“打包奖补”方式拨付的资金
1. 对省教育厅发文确认属于省级立项建设的项目,拨付资金应优先使用到这类项目,不足部分使用学院资助资金;
2. 对其他项目,应当本着“创优扶特、突出重点”的原则将拨付资金优先分配到未来有可能获得“省级××项目”称号的优势、重点、特色项目中,不足部分使用学院资助资金;
(三)合作单位提供的项目专项资金
有协议的按照协议使用,无协议的应当先使用其提供的资金,不足部分使用学院资助资金;
(四)无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使用学院资助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助额度的确定
(一)项目资助标准见附表(《广东科技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标准》);属于《广东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质量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所列项目按文件规定额度予以资助;
(二)以上均未涉及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即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创新创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下同)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当前进展情况及所处层级提出资助额度申请,报主管副院长提交“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项目奖励
(一)各类项目奖励标准见附表(《广东科技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标准》);属于《质量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所列项目按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二)由职能部门承担的非竞争性院级建设项目一般不进行奖励,如该项目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项目则根据其工作量、难易度、后续工作压力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发放办法由学院另行确定;
(三)“创新强校工程”研究类项目和“质量工程”教改项目,结项后不再享受《广东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的课题结项奖。
第六条 资金预算与备案
(一)学院项目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建设规划及相关文件进行“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经费预算;
(二)在资金正式拨付、使用之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院备案制要求填写备案单进行备案审核。
1. 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建设规划统一对当年立项建设的所有项目在其各自完整的建设周期的总开支进行备案;
2. 完成备案后开展具体立项工作;
3. 经过备案的资金分ⅰ、ⅱ、ⅲ类按不同的使用流程要求支出。
第七条 资金拨付时间及比例
(一)项目资金拨付视项目建设周期而定:
1. 项目建设周期为一年,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2. 建设周期为两年,资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拨付项目总经费的5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剩余的50%待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
3. 建设周期为三到四年,资助资金分三批拨付:第一批拨付项目总经费的4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第二批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30%,剩余的30%在项目第二或第三年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
4. 长周期项目如存在特殊情况需调整拨付比例或一次性全额拨付的,经项目组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予以执行。
(二)奖励资金发放因类别而异,具体额度和时间参见学院相关文件和发放办法。奖励资金由项目负责人领取,项目负责人在领取前应先行将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资助资金支出范围
(一)项目资助资金不得用于非必需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相关劳动贡献应在分配奖励资金时予以体现;
(二)项目资助资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1. 设备、耗材购置费:指用于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购置费用;
2. 维修维护费:用于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用房及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3. 图书资料费:指用于项目实施而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费用;
4. 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组织、参加的研讨会等会务费用;
5. 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交流活动、培训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6. 教师培训费:指用以完成项目而参加进修、短期业务培训等所产生的培训费用;
7. 人才引进费:按照学院标准所执行的引进高水平人才给予的岗位津贴、学术补贴等;
8. 成果费:指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9. 制作费:指与项目有关的网站建设费、视频拍摄及处理费等;
10. 评审费:学院进行项目论证、验收评价等工作所产生的会议费、专家评委劳务费、专家交通差旅费等费用;
11.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实施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费用。
第九条 资助资金管理
(一)学院设立“创新强校工程”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
(二)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所有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开支应当经过项目负责人许可,经许可的项目经费开支不当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经费支出报告,项目年度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三)项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未使用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截止项目结项仍未使用的部分,该额度撤消;立项项目结题后,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经费决算报告(附项目决算明细表);
(四)学院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项目年度经费支出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初审后交财务处复审。必要时,学院可启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五)因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属学院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如其他单位与学院合作并提供项目资金的,仪器设备的产权按合作协议处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的具体流程
(一)基本流程
1. ⅰ类资金(主要是设备、耗材购置费、维修维护费、制作费相关支出)
(1)使用:项目负责人申请并提供清单及相关说明材料——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集团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确定制作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2)报账:项目负责人凭采购中心提供的正式发票、验收单和入库单按流程报账。
2. ⅱ类资金(主要是会议费、调研差旅费、教师培训培养费、人才引进费、评审费等相关支出)
(1)使用: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使用。
(2)报账:项目负责人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单据)报账。
3. ⅲ类资金(主要是图书资料费、成果费以及经集团采购中心明确授权自行完成的小额采购费等相关支出)
项目负责人自行开支,凭正式发票报账。
(二)对于不确定属于哪类资金的开支,应当先行向项目管理部门咨询、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