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科院字〔2024〕105号
为做好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规范高效使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校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类别
(一)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是指中央各部、委的基金项目,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应用基础项目、省科技厅软课题、省社科基金项目和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省部级项目。
(三)市厅级项目。是指省各厅基金项目、省部属学会项目、市科技局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科技局应用基础项目、市科技局软课题、市社科基金项目和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市厅级项目。
(四)校级项目。是指自然科学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等年度项目、博士科研启动专项经费项目、重点学科科研能力提升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
(一)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获批立项的资助资金。
(二)学校对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对校级纵向课题提供的配套资助资金。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纵向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如下:
(一)仪器费:包括项目研究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加工费、维修费,实验场所改装费,实验材料费。
(二)科研业务费:包括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加工、能源费,信息技术服务费,资料费,差旅费,文献检索查新费,数据采集费,图书报刊资料、光盘、软件购置费,业务资料印刷费,论文版面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需提供相关合同),专家差旅费、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必要的信息通讯费,办公用品费。科研成果评审、鉴定费,委外协作费,技术推广费。
(三)劳务费:包括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专家咨询费、劳务派遣费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资助标准
(一)校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标准
1.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10000元/项,一般项目、青年项目4000元/项;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6000元/项,一般项目、青年项目2500元/项。
2.博士科研启动专项经费项目配套资助标准
自然科学类博士20万元/人,人文社科类博士10万元/人,经费有效期为3年。博士科研启动专项经费项目执行期限结束时,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3.校级重点学科科研能力提升项目
根据各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资助额度申请,由学校统筹确定最终资助金额。
(二)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配套资助标准
1.有下拨经费立项项目
各级政府项目: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比例为1:1,省部级项目配套资助比例为1:0.8,市厅级项目配套资助比例为1:0.6,单项配套经费上限为100万元。
一级社会学术团体项目: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比例为1:0.8,省部级项目配套资助比例为1:0.6,单项配套经费上限为50万元。
超出上限部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2.无下拨经费立项项目
学校配套资助比例上限原则上为同类立项项目经费的50%。
第七条 配套资助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配套经费支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包含申请理由、已获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内容的申请报告并附使用明细、正式发票、所有阶段性研究成果(论文、专利、著作权、产品或半成品实物)原件或复印件、图片等证明材料,按备案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申请流程
(一)校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备案程序提出用款申请,备案通过后,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在核准额度内开支。
(二)市厅级以上(含)项目:下拨经费直接划入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规定及本办法中科研经费使用范围要求支配使用,接受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监督;项目负责人如申请学校配套经费支持,必须按科研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在备案核准额度内开支。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一)使用额度与时限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额度使用,经费使用时限为项目立项开始研究的时间起至结项后六个月,期间需要完成报销备案手续。
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统筹使用。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提前向科研处备案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如有专业的仪器设备经采购部门审核后,可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行购买。
(二) 报销管理规定
报销资助经费与配套经费,须提交正式发票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 科研项目经费追回和中止情形
1.追回情形:科研项目批准后,对无故未完成科研项目或自行终止科研项目研究者,学校将追回全部项目经费。
2.中止情形:项目负责人如遇工作调动、出国(4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等特殊情况另行办理),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负责人;未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离职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提交有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的移交项目全部资料(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明细等)的证明。
第十条 配套资助纵向科研项目成果要求
获得学校配套资助经费1-5万元(含)的项目,要求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配套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求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项目发表论文必须以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产管理和权属
(一)项目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须按备案程序申报,获准购置后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结题后向学校移交仪器设备,如该项目后续或其他项目需要,应办理借用手续。
(二)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以及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所形成的专利和产品的归属权为我校,必须纳入我校资产管理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绩效按《广东科技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计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试行。纵向科研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有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其他情况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