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和研究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意在加强统筹、合理调配资源,找准制约自身内涵发展的关键问题,创新性开展工作,以重点领域的突破有效带动学院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体制机制改革(研究部分),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同时,学院鼓励和支持建设符合自身需求、富有特色的自创性项目。
第四条 “创新强校工程”的所有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与研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其他副院长及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各教学与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审定;组织开展“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的实施、评议与督查等工作;协调处理和解决“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学院办公室指派人员组成。
第六条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把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教育学院确定为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具体管理项目分工见附表)。项目管理部门对其所负责的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竞争性申报类项目,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发布立项文件并监督实施,对自主负责的非竞争性院级建设项目,发布立项文件并完成建设计划;
(三)根据建设规划,每年年初统一对当年立项建设的所有项目在其各自完整的建设周期的总开支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资金分ⅰ、ⅱ、ⅲ类(参见《广东科技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按不同的使用流程要求支出;
(四)推荐相关项目参加省级、国家级项目立项评审;
(五)负责各级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
第七条 学院各系、部为“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参与“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工作作出计划,进行项目培育;
(二)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初评并推荐参加学院评审;
(三)承担项目立项后的管理监督任务;
(四)每年12月份向学院提交本单位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五)协助学院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研究)计划;
(二)开展项目建设(研究)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研究)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创新强校工程”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研究)的基础上,经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条 院级竞争性申报类项目申报立项基本程序如下:
(一)项目管理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各系、部(单独或联合)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师生参与项目申报工作;
(三)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
(四)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评审项目的数量与特点提出评审方式建议,可分别采用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定、由“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评定、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选择。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定的项目,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陈述申报基础及建设思路等并接受询问;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六)学院发文公布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 院级竞争性申报类项目立项条件为:
(一)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建设(研究)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项目申报人即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仅限一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有相应工作经验或研究经历;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或技术骨干,有相关的研究或应用成果;
(三)原则上每人每年申报的项目不得多于两个,其作为负责人的未结项项目达到三个时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从我院离职,如果项目周期开展不足二分之一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如果项目建设已达到结项要求,则应在项目负责人离职前申请结项,其他情况下一般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申请办理项目撤销手续;
(五)项目应当以团队形式申报,每个项目的团队主要成员原则上为2-8人(不含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的人数可适当放宽。因项目团队成员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项目建设(研究)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遴选、补充人员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院级非竞争性建设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如下:
(一)项目管理部门(同时也是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方案;
(二)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根据项目性质提交学术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
(三)对经讨论同意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
(四)学院发文公布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院级非竞争性建设项目立项条件为:
(一)已列入学院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适宜委托的,受委托机构、系、部、团队负责人为并列项目负责人;适宜分解的,分别承担建设任务的机构、系、部、团队负责人为并列项目负责人),部门参与建设的工作人员作为团队成员,必要时吸收其他参与部门、系、部和受益系、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作为团队成员;
(三)有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依照《广东科技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针对所有未结项的项目开展。竞争性申报类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非竞争性建设项目由主管副院长组织。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查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示、中止项目乃至建议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进度明显低于计划;
(二)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与审计;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中止项目的,待其解决了相关问题或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后恢复实施;建议撤销项目的,应当经过“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撤销。
第十八条 对完成的项目应当组织审核和验收,竞争性申报类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非竞争性建设项目由主管副院长组织。审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或主管副院长应当将验收结果交院“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确认。对未能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可增加一定的建设时间,但不再给予经费,到期再次验收仍不达标者,对项目按照撤销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资格,在年度量化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令予以赔偿。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亦应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核和验收的项目,学院协助予以推广和提升,对效果显著、富有独创性、具有特色的项目,学院将推荐申报各类奖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过程中,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依照《广东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科技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科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的通知》、《广东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